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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强制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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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政策的核心內容是改⾰土葬,实行火葬。如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我在基层工作中调查发现,现行殡葬制度本⾝以及各级‮政民‬部门的操作均存在一定的偏颇,从而导致了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及时加以解决。

  现行殡葬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是:

  ——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制定现行殡葬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认为土葬的方式将导致“死人与活人争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致使‮家国‬的粮食生产不能自给,影响国计民生。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国全‬死亡832万人。对此我作了一个不太科学的假设:对2004年死亡的832万人即使全部实行土葬,而且全部占用耕地,按每个墓地占地4平方米(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单人土葬墓⽳的占地面积)计算,一年只占用耕地3328公顷,只占‮国全‬耕地总面积14212万公顷(2002年数字)的0。00234%,即使按照这种办法⼲上100年,也只是使现有耕地面积减少0。234%。何况即使允许自由选择土葬或火葬,也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会选择土葬,选择土葬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无需占用耕地,实际占用耕地则会更少。而且坟墓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荒圮,一般的坟墓保留往往不过百年。所以我认为,允许土葬所导致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突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制定现行殡葬政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认为土葬可能会导致疫病的传播。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有些夸大其辞。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并及时安葬,即便有疫病病原也被厚厚的土层所隔绝,根本不会造成任何疫病传播。我国传统的殡葬方式就是土葬,即使是在瘟疫流行的时期,先民们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控制疫病流行的手段竟然也是将因感染瘟疫致死的人及时土葬。

  ——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制定政策所预期的效果。火葬政策实施几十年来,大部分地区死者都实行了火葬,但仍有一些农民将死去的亲人火化后,运回故土,安葬在自家原有的墓地里或直接安葬在自家的承包田里,而且堂而皇之地修坟立碑。也有的农民把死去的亲人直接土葬,通过向殡葬管理人员说情,象征性的交些罚款了事。还有一些人采取伪造死亡证明、伪造火化证、花重金贿赂殡葬管理人员等办法,达到将死去亲人土葬的目的。这些情况,都是与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的,不论是直接土葬的还是火化后又土葬的,这些坟墓,仍然占用了耕地,死者家属又增加了火化费等负担。

  ——火葬使农民群众的丧葬费用支出居⾼不下,较为贫困的死者家庭难以承担⾼昂的丧葬费用。由于殡葬业的垄断经营,缺乏相应的市场调节机制,殡葬管理单位凭借其在殡葬管理上的优越条件从殡葬活动中攫取⾼额利润。据有关资料载,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是一个80多人的单位,2003年收入2000多万元,除工资个发放资金、福利477万元,人均5。6万元!这些费用其实都是由死者家属来承担的。我在调查中发现,一名农村居民死亡后,火葬要比土葬多支出1000元左右,这1000元大约是这些费用:

  火化费200-300元;

  殡仪馆占用费200-300元;

  租车费每辆100-200元,租2-3辆车约需要200-600元。(按平均距火葬场30公里计算。)

  以上为必须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死者家属往往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遗体冷蔵、防腐、整容、穿衣、装卸和购置骨灰盒、骨灰保管等项费用。致使一些较为贫困的死者亲属难以承担如此⾼额的殡葬支出,有的农村贫困老人发出了“活得起死不起”的慨叹。

  ——过度推行火葬造成空气污染和能源浪费。现行殡葬政策的初衷是要保护环境,但只考虑了限制占用耕地的问题,而没有考虑火葬造成空气污染和能源浪费的问题。2004年‮国全‬死亡832万人,50。5%采取了火葬,按火化一具尸体需要30公升柴油计算,将耗费柴油1。26亿升,按柴油的一般比重0。85计算,折合10。7万吨。而且用柴油火化尸体将排放大量废气粉尘,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据居住在火葬场附近的居民讲,若逢气庒较低天气,常能闻到‮烧焚‬尸体发出的浓烈臭味,晾在室外的衣物常常挂上骨灰颗粒,让人觉得十分晦气。

  ——过度推行火葬的政策违背民族传统和群众意愿,激化了⼲群矛盾。几十年来,我国‮府政‬重视殡葬改⾰、大力推行火葬,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国全‬平均火化率已经达到50。5%。但是,火葬政策从实施以来,却一直受到群众的抵触,特别是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死者的后事安排,一直遵循“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即使是无神论者,也大多希望能将死去的亲人遗体完整安葬,不愿意接受死去的亲人变成一堆断骨残灰的现实。当然,对于陈旧落后的观念确有改⾰的必要,但就土葬方式的根本性质来说,并不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陈旧落后,我觉得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伦理以及文化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位基层‮政民‬⼲部对我说:“群众认为殡葬管理是一项‘造孽’的工作,剜坟掘墓啊。如果严格管理,就会破坏与群众的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如果疏于管理,又觉得自己是在渎职。整天处在思想矛盾之中。”

  ——过度推行火葬的政策侵害了公民自主选择丧葬方式的正当权益。虽然殡葬政策只是提出改⾰土葬,实行火葬,并未要求一律实行火葬,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民‬部门往往过度推行火葬,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致使在一些不必要推行火葬的地区也強制推行火葬,与群众的意愿严重对立。可以说,自主选择殡葬方式应该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強制实行某种统一的殡葬方式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害。在当今改⾰开放,全面与‮际国‬接轨的大形势下,应当参考‮际国‬上多数‮家国‬的做法,对这些侵害公民权益的政策实行废止。

  ‮国美‬是一个有一定火葬传统的‮家国‬,而在殡葬管理上却宽松得多,现在其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国美‬的平均火化率只有近30%。

  印度是与我国相似的人多地少的‮家国‬,耕地的珍贵程度不亚于‮国中‬。但印度的殡葬管理却很自由,公民死后,可以自由选择火葬、水葬、天葬、土葬、野葬等方式,并不強求一律。(当然,印度的水葬、天葬、野葬等方式对环境、对‮民人‬健康会带来不利影响,并不可取。)

  我的想法是: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改现行的完全火葬政策为自由选择火葬或土葬(因患传染病死亡者除外),地方‮府政‬(或村民委员会)在应该退耕还林的地块中划定一部分做为公用墓地,用于安葬死者,死者亲属要向地方‮府政‬(或村民委员会)缴纳一定的墓地占用费。同时要求死者亲属在墓地植树,并保证成活,苗木款自筹。若当地并无退耕还林地可供利用,也可在现有耕地內深葬,不留坟头。这样既保护了环境,节省了群众的丧葬费用,又顺应了‮国中‬的殡葬传统,减少了⼲群矛盾,抑制了殡葬管理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同时也有效的调动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并将大大节省‮家国‬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的资金,可谓一举多得的大好事。

  特别是在调动农民群众造林积极性上,更有其独特意义。我国的植树造林工作,可以说近年来‮家国‬比较重视,也出台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可是群众对植树造林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较为理想的水平,造林效果很不理想,已造林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在一些地区形成“造林不见林”的尴尬局面。如果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适当允许农民将死者土葬,并将土葬与植树造林挂钩,要求死者亲属在墓地栽植一定数量的树木,定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因为‮国中‬自古就有在墓地植树的传统,在‮国中‬人的观念里,在亲人的墓地植树造林,这些林木常常被认为是死去亲人生命通过另一种形式在延续,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会加倍地爱护这些林木。这样既可提⾼人们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也顺应了‮国中‬人崇敬祖先的民族传统,同时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府政‬在植树造林方面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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