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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受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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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囊及妇人门,并两胁肋、、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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