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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来批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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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宪法的既然是‮民人‬,那么,有权批准宪法的当然也就同样只能是‮民人‬。这也是麦迪逊他们早就想好了的。在他们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中,就明确规定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实为新的《联邦宪法》)应由‮民人‬代表大会(co女ention)批准。这个‮民人‬代表大会不是咱们的人大。它是专门为批准宪法(包括批准本邦宪法和联邦宪法)召开的,因此也可以译为制宪会议(本次费城会议的英文名称就是co女ention)。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任命的,将来批准宪法的co女ention,其代表则应由‮民人‬直接选举。会议的方式,可以是‮国全‬的代表集中起来开会,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会分别讨论。总之,批准宪法的,是‮民人‬代表大会或各邦制宪会议,不是各邦的议会。

  18、19世纪之的‮国美‬新英格兰地区农场

  这一提案同样遭到反对改变会议质和反对建立‮国全‬
‮府政‬的人的反对。6月5⽇,当会议讨论到这一条款时,康涅狄格的谢尔曼立即表示:这种由全民批准的程序没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联条例》已经规定,更改条例只要取得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批准就行,由‮民人‬批准是多此一举。

  这道理当然谁都明⽩。但问题是,麦迪逊他们的目的是制定宪法,而不是修改条例,岂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按照《条例》的规定,除非取得邦联大会同意,并在事后得到各邦议会确认,任何时候不得对《邦联条例》做任何修改。这其实等于说,《邦联条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说重新制宪了。所以麦迪逊回应说,《邦联条例》在这方面本来就有问题,弄得许多邦的议会动不动就以不批准相要挟。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金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各邦议会在批准过程中是权力的失去者,他们怎么会赞成?也就只好另想办法。

  所谓另外的办法在后来的讨论中成了,这就是:将新宪法给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民人‬选举。那么,这和各邦议会批准又有什么不同呢?‮民人‬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民人‬选举的,难道各邦议会的议员不是?当然也是。不过,邦议员虽然也由‮民人‬选举,邦议会却只代表各邦的利益,并不代表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也不代表全体‮国美‬
‮民人‬。换句话说,制宪会议代表和参众两院议员,他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各邦议员和各邦议会代表的是邦权,各邦代表和代表大会代表的是民权。所以,哪怕最后各邦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就是他们参众两院的那些人,这会议也得叫制宪会议或代表大会,不能叫各邦议会。

  看来,不但我们‮国中‬人重视“正名”‮国美‬人也不马虎。不敢马虎的原因,是他们特别看重授权,尤其是立法的授权。在他们那里,授权人的地位,是要⾼于接受授权者的。在所有的授权人当中,又以‮民人‬的地位为最⾼。如果新宪法由各邦议会批准,就意味着各邦议会是授权人。这样一来,联邦宪法就无法⾼于各邦宪法,‮国全‬
‮府政‬也无法⾼于各邦‮府政‬。因为各邦宪法和各邦‮府政‬都是‮民人‬授权的。‮民人‬授权各邦,各邦授权‮国全‬,如此说来,联邦宪法和‮国全‬
‮府政‬岂不是变成“孙子”了?这当然和制宪的初衷相去甚远(关于这一点,麦迪逊在6月19⽇的发言中有所阐述)。显然,唯一的办法,就是新宪法和新‮府政‬都直接由‮民人‬授权,而且必须用“合众国‮民人‬”这样一个集体的名义。也就是说,未来的新宪法和新‮府政‬,只有当其授权人不但是‮民人‬而且是合众国‮民人‬时,才能⾼于各邦‮民人‬授权的邦宪法和邦‮府政‬。

  这就必然要遭到极力维护各邦主权的那些“邦权主义者”的抵制。如果说,6月5⽇谢尔曼的话说得还算比较委婉(没有必要),那么,6月20⽇兰欣发言时就不很客气。兰欣先生的发言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里,和自己的邦息息相关的。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民人‬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民人‬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个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民人‬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1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13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強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国全‬
‮府政‬,也要保全各邦‮府政‬。马丁说,当年脫离英国时,美利坚‮民人‬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家国‬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13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1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全安‬,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那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民人‬”外,并未锋。锋主要是在7月23⽇。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给‮民人‬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国全‬
‮府政‬于脆弱动摇之基础,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就没有通过‮民人‬批准,这些邦的‮府政‬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府政‬,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府政‬的合法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民人‬这个最⾼权威批准么!因此“只有直接诉诸‮民人‬,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词穷了。他们也作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民人‬,结果就会一团混,因为‮民人‬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民人‬。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刃而解。在8月6⽇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民人‬,即13个邦的‮民人‬。在这个表述中,既有‮民人‬,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签字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五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以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民人‬。但到9月12⽇(即两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提的报告(宪法成稿)中,13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民人‬。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12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后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13个邦的‮民人‬改成我们合众国‮民人‬,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13个邦的‮民人‬,则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民人‬了,这就意味着‮家国‬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家国‬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家国‬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union),还是单一制民族‮家国‬(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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